【关注】“两法”学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学习问答(三)

为准确理解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自1月27日起,将以问答形式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重点内容,供大家学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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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的职责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居民会议制定或者修改居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约;审议居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讨论决定其他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事项。居民会议可以授权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上述事项。居民会议有权撤销或者变更居民代表会议和居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居民代表会议有权撤销或者变更居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需由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应当先经社区党组织研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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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居民会议如何组成和召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六条,居民会议由本社区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年满十八周岁居民、户的代表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会议。召集居民会议,应当提前十日通知居民;遇有特殊情况的,可以临时通知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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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居民会议召开和所作决定通过的条件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居民会议应当有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本社区居民或者户的代表的过半数参加。居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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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居民代表会议如何组成和召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居民代表会议由居民委员会成员和居民代表组成。居民代表应当占居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居民代表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居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代表会议。召开居民代表会议,其他居民可以列席会议并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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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居民代表会议召开和所作决定通过的条件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九条,居民代表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居民代表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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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居民委员会如何开展协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二条,对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以及居民反映的实际困难和矛盾纠纷,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开展协商。协商可以采取议事会、听证会、恳谈会等多种形式,根据需要邀请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治协商会议委员会委员、相关专业人员等参加。对协商确定的事项,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实施或者监督落实;需要提交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的,应当召集会议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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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北社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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